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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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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昌 立場和政策3
http://www.chmax.com.tw/custom_142266.html 誠昌公司經營守則 誠昌公司經營守則 第1條(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誠昌電信器材有限公司暨所屬各機構(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特訂定本守則。 本守則之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之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組織(以下簡稱集團企業與組織)。 第2條(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員工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員工、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3條(利益之態樣) 本守則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4條(法令遵循) 本公司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5條(政策) 本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6條 (行為指南) 本公司為落實前條之經營理念及政策,另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以下簡稱行為指南)。 前項訂定之行為指南,應符合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營運所在地之相關法令。 第7條(行為指南之範圍) 本公司訂定行為指南時,應分析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 前項行為指南應包含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8條(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應於內部規章及對外有關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承諾積極落實,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第9條(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本公司應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應考量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不誠信行為紀錄,宜避免與有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其內容宜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及不誠信行為,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 10 條(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員工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包括 回扣、佣金、疏通費或透過其他途徑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但符合營運所在地法律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員工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 12 條(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員工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 13 條(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員工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 14 條(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之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由人力資源處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 行為指南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 15 條(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員工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行為指南。 第 16 條(董事及經理人之利益迴避) 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與經理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本公司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第 17 條(會計與內部控制) 本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第 18 條(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本公司依第 6 條規定訂定之行為指南應具體規範董事、經理人、員工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之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其內容包含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利益須符合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七、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則之處理程序。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第 19 條(教育訓練及考核) 本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經理人、員工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行為指南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第 20 條(檢舉與懲戒) 本公司應提供正當檢舉管道,並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 本公司應明訂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公司內部網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 21 條(資訊揭露) 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誠信經營守則執行情形。 第 22 條(誠信經營守則之檢討修正)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經理人及員工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守則,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之成效。 第 23 條(實施) 本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http://www.chmax.com.tw/custom_142267.html 誠昌環境保護政策 誠昌環境保護政策 環境保護政策誠昌電信器材有限公司自成立以來,善盡企業公民責任,積極與員工、股東/投資人、客戶、供應商/承攬商、政府/公協會、社會等內外部利害關係人建立良好互動,提升對環境保護政策與環境衝擊的認知、責任與承擔,攜手建立永續未來。我們的願景促進環境永續,成為世界級環境保護與能資源節約的標竿企業。我們的使命● 建立環境管理系統,訂定環境目標與標的以降低營運全生命週期的環境衝擊;推動綠色廠 房、綠色製造與綠色供應鏈,管控環境風險,邁向淨零排放。● 追求能源、水與自然資源最佳使用效率,積極投入減廢與汙染防治,並維護生物多樣性。● 與利害關係人溝通及合作,降低包括研發、原物料、運輸與物流、生產、包裝及產品與服 務等生命週期環境衝擊。我們的執行方針● 遵循或超越國內外環境及能資源效率、耗用相關法規與標準。● 關注全球氣候變遷趨勢,評估風險與機會,並投入資源執行有效的節能、節水、減廢等管 控措施。● 積極與利害關係人溝通及合作,議合客戶、供應商/承攬商採取環境友善行動、持續提升 環境績效,共同建立從設計、製造到產品與服務的半導體綠色產業鏈。● 針對全體員工、關係企業、關聯企業及供應商/承攬商提供環境教育訓練,促進價值鏈夥 伴瞭解所有營運活動產生的環境衝擊,展現對環境的當責性。● 分享知識及經驗,與商業夥伴、產官學界及全體社會合作,共同因應環境保護與氣候變遷 的嚴峻挑戰。
http://www.chmax.com.tw/custom_142268.html 誠昌衛生安全政策 誠昌衛生安全政策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誠昌電信器材有限公司將有效控制作業活動所產生的危害因素,建構並提昇安全文化、落實自主管理,並以降低職業安全衛生衝擊為目標,我們承諾: 一、恪遵法規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國際標準相關規範要求,並定期審視合宜性。  二、控制風險鑑別工作潛在危害風險,消除危害、降低職業安全衛生風險。  三、諮詢溝通強化全員認知並邀請員工或代表參與諮詢及溝通,善盡個人安全衛生責任。  四、友善環境提供安全健康工作條件,預防職業傷害及保障健康。  五、持續績效透過管理系統運作定期稽核,持續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  六、持續改善決定優先推動面向和行動方案,設立量化目標並定期追蹤指標。
http://www.chmax.com.tw/custom_142269.html 誠昌道德行為準則(一) 誠昌道德行為準則(一) 第 1 條 (目的與適用範圍) 承昌電信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及其董事、經理人及員工以最高之倫理標準於全球各地從事商業活動,為設立應遵循及維護之準繩,特訂定本行為準則。 本行為準則包含個人責任、群體責任,以及對本公司、公眾、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責任規範,適用於董事、經理人及員工,其目的在於防制不當行為發生,並促使其行為符合以下之要求: 一、 誠實及道德。 二、 避免利益衝突。 三、 不圖取私人利益。 四、 關懷員工。 五、 維護營業秘密。 六、 以完整、公平、正確、及時、易解之方式,揭露本公司資訊。 七、 以公平之方式對待本公司之客戶、供應商及競爭廠商。 八、 保護本公司資產及正當有效使用。 九、 遵守法令規章。 十、 禁止內線交易。 十一、 不貪腐、不賄賂。 十二、 落實環保及建立健康、安全之工作環境。十三、 發現違反本行為準則之報告與處理。 十四、 確實明瞭且遵守本行為準則之責任。第 2 條(誠實及道德) 董事、經理人及員工之行為應符合道德規範並誠實地履行其義務。 前項所稱誠實行為係指該行為無詐欺之意圖或欺騙之事實;符合道德規範係指該行為符合專業標準,包括以公正之方式處理個人與其職務之利益衝突。 第 3 條(避免利益衝突) 前條所指利益衝突係指董事、經理人及員工面臨必須從其個人利益(財務上利益或其他之利益)和本公司之利益間做選擇者。 利益衝突往往使外界對本公司形象產生質疑。對於本公司之服務提供不得基於私人利益,董事、經理人及員工皆有義務以本公司之最佳利益行事,以避免任何利益衝突。 董事、經理人及員工如因其個人、配偶、子女或具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利益(包括任職與本公司有直接競爭關係公司之利益),使得個人的客觀性可能受質疑時,應向其直接主管或本公司人力資源單位報告。如個人意識到某些重要交易或關係可能引起個人利益衝突時,亦應立即與其直接主管或本公司人力資源單位討論。 董事因其行為或利益,致不易以客觀、有效方式行使其董事職務時,即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當董事或其配偶、子女或具二親等以內親屬,因該董事在本公司之職位而收受不正當之私人利益時,即產生利益衝突。除經本公司董事會(以下稱「董事會」)授權外,董事不得與本公司有直接經濟上關係。 為避免利益衝突,禁止對董事、高階主管及其配偶、子女或具二親等以內親屬給予借貸或為保證;對其他人員給予借貸,應事先依本公司規定審閱及核准。 董事或高階主管涉及潛在利益衝突者,由董事會直接審查,其他人員依本公司相關規章審查。審查結果如認為不致造成本公司損害,相關行為得被允許。 第 4 條(不圖取私人利益) 董事、經理人及員工,有義務維護本公司之合法利益,非經本公司同意者,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公司之財產、資訊或其職位以獲取私人利益。 除事前取得本公司人力資源單位書面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從事與本公司競業之行為。 第 5 條 (關懷員工) 員工是本公司最重要之資產,本公司係因有優秀員工,並能在良好的工作環境與發展機會中實現其理想,公司才得以持續發展。本公司之管理應符合以下之要求: 一、遵守勞動法令之規定。 二、公平、公開、公正的對待每一員工。 三、關懷員工、尊重員工、傾聽員工意見。 四、激發員工對公司的創意與熱情。 五、提供員工安全、健康、衛生的工作環境。 六、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七、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八、促進勞資和諧。 九、創造員工工作機會與價值。 十、遵守團體協約約定。
http://www.chmax.com.tw/custom_142270.html 誠昌道德行為準則(二) 誠昌道德行為準則(二) 第 6 條(維護營業秘密) 本行為準則規範之「營業秘密」包含本公司內部規範之營業秘密及因業務或合作關係而知悉且負保密義務之資訊,除因法令規章規範或經本公司授權得揭露者外,董事、經理人及員工對於取得之營業秘密皆須保密。 第 7 條(以完整、公平、正確、及時、易解之方式,揭露本公司資訊)本公司之相關交易及資產處分,應以完整、公正、正確且及 時之方式表達於本公司會計帳冊、財務報表及相關紀錄。 處理資訊揭露之董事、經理人及員工,在其職務範圍內應認識及理解適用之資訊揭露相關規定,並確保本公司向中華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證期局)及美國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美國證管會)所提出之文件,或向公眾揭露之資訊,係以完整、準確、及時且容易了解之方式呈現。 本公司財務報表,須根據本公司會計制度編製,使財務報表得以允當、完整地反映本公司之商業交易活動與財務狀況。 任何交付律師、會計師、政府機關、審計機關或相關機關(如證期局、紐約證交所或美國證管會)之文件,董事、經理人及員工皆不得故意製作(或使他人製作)不完整、誤導或虛偽之陳述。上述人員如明知(或應知)其行為導致本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重大之誤導時,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強迫、操縱、誤導、欺騙稽核人員。 第 8 條 (以公平之方式對待本公司之客戶、供應商以及競爭廠商)本公司係以卓越之經營與產品致力於市場競爭,不使用非法 或不道德之手段。董事、經理人及員工應尊重本公司之客戶、供 應商、競爭廠商及員工權益,且公平對待,不以惡意操縱、隱匿、濫用其優勢資訊或其他實質上誤導取得不公平之利益。任何人員 不應有以下行為: 一、自客戶、供應商或與本公司有關係之團體,取得或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當之利益。 二、散佈有關客戶、供應商或競爭廠商之不實謠言。 三、故意不實陳述本公司產品或服務之功能、品質或內容。 四、以不公平之方式自第三人取得不公平利益圖利本公司。 第 9 條(保護本公司資產及正當有效使用) 本公司之資產應受保護,並僅得基於本公司之合法商業目的善加使用之。除經公司經營階層許可外,本公司之資產,不論其係有形或無形,只能由經授權之員工或其指定人使用。 不得因個人、他人使用目的或因其他不適當目的,使用、竊取或故意侵佔本公司資產(含營業秘密)或客戶資產。未經經營階層之許可,不得移置、毀損或處置任何本公司所有具有價值之物品。 第 10 條(遵守法令規章) 董事、經理人及員工,均應遵守所有規範本公司商業活動之法令規章及本公司之政策。 本公司之商業活動受中華民國及美國之相關法令規章管制,並接受市場檢驗及其他法規監測。本公司所提供之產品及服務,係基於契約之承諾,並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不得故意違反任何法令,如有任何違背法令或契約義務之虞時,應與內部法務單位諮商。 二、不得以不公正 (含意圖誤導或操縱) 之行為取得客戶、供應商之利益,並不得對本公司及其產品或服務為不實之陳述。 三、不得對客戶、供應商或主管機關人員就事實、契約條件或本公司之政策為不實之陳述。如不慎為之,須儘速與主管及內部法務單位諮商、更正。 四、本公司所建立保存與銷毀記錄之程序,應符合法令、商業政策方針與商業需求,並確實遵守之。關於任何進行中或可能發生之訴訟、政府調查之相關文件,不得毀損、擅改或偽造。如有發生訴訟或政府調查案件時,應諮詢內部法務單位意見,並遵照其指示辦理。 五、不得與競爭廠商之代表從事以下不法商業行為: (一) 合訂價格。 (二) 分配、分割市場或客戶。 (三) 聯合杯葛或拒絕與其他客戶、供應商或競爭廠商交易。 (四) 從事其他不合法之限制競爭行為。 六、除事前經內部法務單位或上級同意外,不得與競爭廠商之代表討論或交換具商業競爭敏感性之訊息。 第 11 條(禁止內線交易) 董事、經理人及員工如掌握重要未公開資訊時,不得從事相關證券交易。 董事、經理人及員工均須遵守有關內線交易、股票交易、營業秘密資訊處理之證券相關法令及本公司政策。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員工處理證券(含債券)交易活動必須遵守以下基本規則: 一、應遵守關於內線交易之相關法令。 二、除依中華民國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許可外,如持有關於本公司營運、活動、計畫或財務結果等重要及非公開資訊時,不得從事本公司證券之交易。 三、重要資訊係指該等資訊得以影響他人決定買進、繼續持有或賣出公司之證券。重要資訊包括公司之預期盈餘、收購或賣出重要營業之計畫,以及資深高階經理人之異動。在重要資訊未公開前或公開後 18 小時內,不得從事交易。 四、除證期局或美國證管會之法規許可外,當持有有關其他公司之重要資訊時,不應進行其證券交易。此外,當其他公司證券之交易係違法或會導致利益衝突時,亦不應進行交易。 五、本公司或其他公司之非公開重要資訊為本公司所有,個人不得占有,即使未從中獲利,亦不得洩露予下列人員: (一)非基於職務業務需要之本公司員工。 (二)非本公司員工,但事先獲經營階層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前述規則適用對象及於配偶、子女或具二親等以內親屬 及其他共同生活之人員。當與朋友、配偶、子女或具二 親等以內親屬、其他共同生活之人員或其他員工討論工作內容時,必須謹慎考慮之。 前項規則適用於以下情況: 一、本公司之普通股(包含選擇權)、優先股以及債券之交易。 二、本公司福利計畫下,個人所得以控管之本公司股票累積 價值之移轉。 三、於某些情況下,買賣其他公司之證券或於外國證券市場之交易活動。 四、本公司禁止內線交易行為,除訂有防範內線交易規定 外,如發現涉有內線交易情事之虞者,應移送相關機關處理。 第 12 條(不貪腐、不賄賂) 董事、經理人及員工應遵守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並恪遵以下規定: 一、 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二、 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三、 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 13 條(落實環保及建立健康、安全之工作環境) 為落實本公司環保之理念與實踐環保之承諾,董事、經理人及員工應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及公司內部規定,在所有營運活動中,重視各種資源之使用效率與重覆使用,並積極參與環境改善活動,為保護環境盡最大努力。 董事、經理人及員工應遵守維護工作安全、身心健康之相關國內與國際法令、公司內部規定,並應接受定期健康檢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參與身心健康促進活動。在所有經營活動中,優先考慮顧客之健康與生命安全,並提供顧客正確使用產品服務及管理方法等相關資訊。 第 14 條(發現違反本行為準則之報告與處理) 董事、經理人及員工於知悉,或從事任何可能違背本行為準則或相關法規之行為或活動時,應即刻將此情況報告本公司人力資源單位。任何個人得以檢舉方式報告,惟須提供足夠資訊使本公司得以適當處理後續事宜。 本公司已建立相關程序,以向審計委員會提出關於會計、內部會計控管或審計等事項。 任何人以善意告知有關違背道德之虞、疑似違反證券法令或其他不當之行為,不會遭受任何形式的報復(或報復之威脅)。如任何人認為其因上述行為而遭受報復(或威脅或騷擾)時,即應向其直接主管或本公司人力資源單位報告。 第 15 條(確實明瞭且遵守本行為準則之責任) 董事、經理人及員工均負有仔細閱讀、確實明瞭以及遵守本行為準則之責任,如有需要,亦負有尋求闡明任何要點之責任。經理人及員工如違反本行為準則,可能遭受終止勞動契約之懲 罰,其主管未提報該行為者,亦同。 本公司應積極宣導遵守公司政策之重要性,如違反本公司政策,可能導致本公司以及相關人員須負民事責任及損害賠償、行政處罰或刑事追訴。 對於本行為準則有任何疑慮時,可洽其直接主管或本公司人力資源單位。 第 16 條(豁免) 於特殊情況下,本公司得對董事、經理人及員工豁免本行為準則之適用,但須於事前核准。董事或高階主管之豁免,應由董事會為之。其他人員由本公司執行副總經理召集專案會議審議,符合法令或公司規範者應予豁免,對不違背本公司正派經營政策之行為得予豁免。 本公司須將豁免之董事或高階主管、豁免內容及理由,即時向股東揭露,並於即將提報之定期公開報告中陳述。 第 17 條(關係企業與組織之適用) 本公司之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組織,應依據本行為準則之精神,從事營運活動,並得依據其營運需要訂定相關之規定。 第 18 條(附則) 本行為準則僅供本公司內部使用,並不會對員工、客戶、供應商、競爭廠商、股東或任何其他個人或團體賦與新的權利,且不構成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對於任何事實、任何情況或任何法律上結論之允諾。 第 19 條(施行) 本行為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http://www.chmax.com.tw/custom_142271.html 供應商道德準則 供應商道德準則 誠昌公司(“誠昌”)秉持誠信、責任、卓越、團隊合作與結果導向的核心價值觀。這些價值觀是我們一切行為的基石,也是《誠昌公司道德與商業行為準則》(“誠昌行為準則”)和本《供應商行為準則》(“供應商準則”)的指導原則。誠昌公司致力於依據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以及最高的道德與商業行為標準開展業務。這一承諾延伸至我們的所有業務關係,包括與供應商和供應商代表(統稱為“供應商”)的關係。誠昌公司期望其供應商能夠分享這一承諾,並要求供應商在與誠昌公司合作或代表誠昌公司開展業務時遵守本供應商準則。本供應商準則是供應商與誠昌公司之間書面協議中具體義務的補充。此外,供應商有義務確保其員工、代理人和分包商(統稱為“代表”)在為誠昌公司提供產品和/或服務時,也遵守本供應商準則,並教育其代表以確保他們了解自己的義務並遵守本準則。 對道德與合規的承諾 本供應商準則旨在: 確保誠昌公司的供應商及其代表與誠昌公司的利益和價值觀保持一致,秉持公平、可持續、負責任和道德的行為準則; 規範最低標準; 防止可能損害誠昌公司、其代表及商業夥伴誠信的情況; 並非所有道德與商業行為要求的詳盡清單,誠昌公司理解並期望其供應商擁有自己的內部道德與行為準則。 誠昌公司強烈鼓勵供應商超越本供應商準則的要求,並在其運營中推動最佳實踐和持續改進,與誠昌公司的價值觀保持一致。 誠信 反賄賂與反腐敗 供應商必須制定政策,禁止任何形式的賄賂、腐敗、敲詐和挪用公款。供應商在與誠昌公司合作或代表誠昌公司開展業務時,必須遵守所有適用的反賄賂法律,包括美國及供應商業務所在國的反賄賂與反腐敗法律其他類似的地方法規。遵守規範包括但不限於: 不參與任何形式的賄賂或回扣,無論是與政府官員還是私人部門個人打交道; 遵守有關遊說、禮品和支付公共官員的法律、政治活動捐款法律及其他相關法規; 不直接或間接向任何個人(包括政府官員或員工、政府機構、政黨、國際公共組織或任何政治職位候選人)提供或支付任何有價值的東西(包括旅行、禮品、接待費用和慈善捐款),以誘使該個人濫用其職位來獲取或保留商業機會,或以其他方式不正當地促進誠昌公司的商業利益。 禮品與娛樂 供應商需遵守誠昌行為準則中關於禮品與娛樂的相關規定。 貿易與海關合規 供應商必須遵守所有與產品和服務進出口相關的適用法律和法規。為了保護貨物運輸的完整性,供應商應努力遵守符合全球和當地安全程序的供應鏈安全流程和程序。 責任 公平競爭 供應商應以公平方式開展業務,包括完全遵守所有適用的反壟斷和公平競爭法律。禁止的行為包括: 與競爭對手勾結或從事其他旨在影響價格或條件的行為; 劃分銷售區域或客戶; 使用不正當手段阻礙自由和公開競爭; 與客戶和供應商之間的協議限制客戶在轉售商品時設定條款和條件的自由。 利益衝突 供應商不得與誠昌公司員工進行任何可能構成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交易。利益衝突是指任何情況下,個人的利益或關係可能不適當地影響或看似不適當地影響其代表誠昌公司做出的決定。即使是誠昌公司員工與供應商之間的利益衝突的感知,也可能損害誠昌公司的商業利益和聲譽。供應商必須立即向誠昌公司披露任何產生的利益衝突情況。 內幕交易 在與誠昌公司合作過程中,供應商或其代表可能會知悉重要的非公開資訊。供應商不得利用此類資訊進行內幕交易,例如在掌握誠昌公司或其他公司的重要非公開資訊時,買賣其股票。 保密資訊與數據保護 在與誠昌公司合作或代表誠昌公司開展業務時,供應商及其代表可能接觸到誠昌公司或其商業夥伴的專有和保密資訊,包括個人資訊(“保密資訊”)。供應商及其代表必須妥善處理保密資訊,僅按誠昌公司或資訊所有者授權的方式使用保密資訊,並遵守誠昌公司的資訊安全政策。 卓越 健康與安全保障 供應商及其代表需為所有員工和獨立承包商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包括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供應商需制定安全計劃以減少工作相關傷害的可能性,並適當培訓其人員。 人權保障與負責任採購 供應商及其代表需遵守所有適用的工資與工時法律,包括最低工資、工時上限、加班費、假期及帶薪休假相關的規定。任何臨時或外包勞工的使用也必須符合當地和國家法律法規。 團隊合作 多元與包容 誠昌公司致力於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並期望其供應商也能秉持相同承諾,為員工和潛在員工提供機會,不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國籍、殘疾、年齡、性取向、性別認同或其他受法律保護的特徵而受到歧視。 結果 產品安全與品質 供應商必須確保其工作成果符合誠昌公司的品質標準,並採取必要措施以識別缺陷並採取糾正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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